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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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耀东于 2023/06/24 17:57:15 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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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宝丰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
作者:宝丰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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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全县住宅小区燃气安全使用管理事宜的通告
各物业服务企业、广大人民群众:
近期,各地燃气安全事故频发,事故教训极为深刻。为切实保障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一、广大业主是燃气用户使用的责任主体。应当提高安全意识,掌握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,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并遵守以下规定:(1)使用合格的不锈钢波纹管以及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;橡胶软管容易老化、腐蚀及破裂,应及时更换为不锈钢波纹管。(2)时刻谨记“人离、火熄、阀关严”;使用燃气过程中应开窗通风,人不远离,以防引发意外事故;用气完毕立即关闭燃气具阀门和表后阀门;长时间外出前,要关闭好表前阀;教育家中未成年人,不要玩弄燃气开关,以免损坏或忘记关闭,造成漏气,引起事故。(3)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,使用肥皂液检查是否存在燃气泄漏,严禁使用明火试漏。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管道阀门和燃气具阀门,开窗通风,迅速到室外拨打燃气公司报修电话,严禁在室内开关电器、接打电话、使用明火火源。(4)燃气灶、热水器、壁挂炉等燃气具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 8 年,热水器、壁挂炉烟道应伸出室外;室内应加装燃气“气流式管道自闭阀”等自动切断安全保护装置。(1)占压、覆盖燃气管道,擅自移动、覆盖、涂改、毁坏、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;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。(2)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堆放、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线。(3)使用国家明令淘汰、不符合气源要求、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、连接软管等设施。(4)擅自安装、改装、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计量装置。(7)无故阻挠燃气公司人员对燃气设施的检验、抢修和维护更新。三、各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在小区地下燃气管道、设施附近施工时,应遵守以下规定:(1)应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公司,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,签订安全保护协议,燃气公司派员进行现场监护。(2)地下燃气管道5m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使用大型机械施工,应首先采取人工开挖找到管道。(3)超载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路段,必须报燃气公司同意,并在通行地段建承重过桥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,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过。(4)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注意保护燃气警示标志桩、警示旗、标志贴等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。四、房屋出租人有责任向承租人告知燃气安全使用要求,并对提供的燃气燃烧器具等燃气设施负有管理责任。五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燃气管道、阀门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,确保管道燃气运行安全可靠。六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时,用户应当予以配合。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检、安检中发现存在较大隐患而拒不整改的,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法规规定的用户,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予以临时停气处理。七、各物业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,加大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,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台账,并及时向燃气管理企业或公安机关及社区居委会进行报告。八、要加大燃气安全使用常识的宣传,提高居民安全防范意识,凡违反规定的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。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,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。特此通告,请各物业企业接到通告后及时在业主群相互转告,提高广大业主安全防范意识。
编辑:杨林甫 审核:昊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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