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刚刚!宝丰县人民政府发布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通告

转载 杨耀东2023/01/20 15:30:00 发布 IP属地:未知 来源:云上宝丰APP 作者: 2368 阅读 0 评论 9 点赞

宝丰县人民政府

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

   

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,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55号)等法律、法规规定,现将我县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:

一、燃放时段。

(一)2023年1月21日(除夕)7点至2023年1月22日(正月初一)凌晨1点;

(二)2023年1月22日(正月初一)至2023年1月26日(正月初五)每日7点至23点;

(三)2023年2月5日(正月十五)7点至23点。

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
二、燃放区域。

在下列场所以外的区域可燃放烟花爆竹:

(一)国家机关驻地;

(二)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单位;

(三)重要军事设施;

(四)文物保护单位;

(五)学校、幼儿园、医疗机构、敬老院、疗养院;

(六)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;

(七)车站(含火车站广场)、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、高架路、过街天桥、桥梁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;

(八)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

(九)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、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;

(十)公园(广场除外)、绿地、景区、山林、苗圃、湿地、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;

(十一)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。

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,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。

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、阳台、窗台、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;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,确需在小区内燃放,要划定安全区域,由属地乡镇统筹,社区、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、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,确保燃放安全。

三、允许燃放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种类。

可以燃放符合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(GB10631-2013)中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(即不需加工安装,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、D级产品)。

禁止燃放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(GB10631-2013)中规定的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(即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、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、D级产品),拉炮、摔炮、砸炮等危险性大、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;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,如旋转类、双响炮等。

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。

四、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。

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、安全燃放,并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不得向行人、车辆、建筑物、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;

(二)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;

(三)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、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;

  (四)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,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。

五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2023年1月20日

编辑:燕子 审核:昊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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