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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丰县人民政府
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,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55号)等法律、法规规定,现将我县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: 一、燃放时段。 (一)2023年1月21日(除夕)7点至2023年1月22日(正月初一)凌晨1点; (二)2023年1月22日(正月初一)至2023年1月26日(正月初五)每日7点至23点; (三)2023年2月5日(正月十五)7点至23点。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 二、燃放区域。 在下列场所以外的区域可燃放烟花爆竹: (一)国家机关驻地; (二)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单位; (三)重要军事设施; (四)文物保护单位; (五)学校、幼儿园、医疗机构、敬老院、疗养院; (六)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; (七)车站(含火车站广场)、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、高架路、过街天桥、桥梁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; (八)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 (九)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、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; (十)公园(广场除外)、绿地、景区、山林、苗圃、湿地、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; (十一)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。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,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。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、阳台、窗台、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;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,确需在小区内燃放,要划定安全区域,由属地乡镇统筹,社区、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、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,确保燃放安全。 三、允许燃放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种类。 可以燃放符合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(GB10631-2013)中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(即不需加工安装,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、D级产品)。 禁止燃放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(GB10631-2013)中规定的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(即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、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、D级产品),拉炮、摔炮、砸炮等危险性大、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;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,如旋转类、双响炮等。 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。 四、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。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、安全燃放,并遵守下列规定: (一)不得向行人、车辆、建筑物、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; (二)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; (三)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、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; (四)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,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。 五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2023年1月20日 编辑:燕子 审核:昊阳 关注宝丰生活网官微 获取更多本地信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