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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丰县人民政府
关于全域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通告
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、财产安全,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和噪声污染,巩固前期我县烟花爆竹库存“清零”工作成果,按照省、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要求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禁燃禁放区域:全县辖区全时段、全范围。
二、全县各经营商户或者个人不得销售、非法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。
三、全县广大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、企事业单位职工要以身作则,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,自觉做到不购买、不燃放烟花爆竹;要积极主动教育和劝导家属、亲友、街坊邻居共同参与烟花爆竹禁放工作。
四、县公安、生态环境、交通运输、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等各相关职能部门,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,严格执法巡查,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、运输、销售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。要建立完善联动机制,形成工作合力,确保工作实效。
五、各乡镇(林站、办事处、龙王沟乡村振兴示范区)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,将禁止燃放、销售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,及时劝阻和制止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燃放行为,积极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,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移风易俗,提高安全防范和环保意识。在重要节点要安排专门力量加强巡查,及时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提供有关工作线索。
六、各中小学校、幼儿园、各行政村(社区)要做好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教育,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。
七、对擅自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同时,加大对非法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,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,曝光一起,形成严厉的震慑作用,保障禁燃禁放工作顺利开展。
八、各乡镇(林站、办事处、龙王沟乡村振兴示范区)要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、市场监督管理所、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等镇属站所,依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燃禁放工作措施,建立完善联动机制,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责任制,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、查处等办理机制。
九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,均有权劝阻和举报,举报电话:110。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查。
十、本通告自2021年1月28日起施行。
宝丰县人民政府
2021年1月28日
编辑:燕子 审核:昊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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